被他人起诉商标侵权应该如何处理
商标侵权发生的概率越来越大,也越来越普遍。在之前的许多文章中,一休小编已经为大家介绍了商标侵权的预防办法。那么,如果自己不小心或无意的侵犯了他人商标权并被起诉了,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当无意中侵犯了他人商标权被起诉,并受到法院传票时,不要慌张。冷静下来,分析具体情况沉着应对。一休知识产权平台建议,当收到侵权控告时,可按如下方法处理。
1、主体是否合格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原告应当是《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原告主体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原告不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被告可以对原告的申诉请求提出不合格的抗辩。
2、是否在先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中使用同一个或者近似商标,并对该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该商标专用权人注册商标无权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可以要求附加适当的标识用于识别。如果能够证明其仅限于注册权利人的使用,则可以成功地进行抗辩。
3、诉讼时效是否到期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超过两年的,起诉时侵权行为继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被告在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内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自债权人起诉人民法院之日起两年计算。如果发现诉讼时效超过规定,可以作为提出抗辩的理由。
4、通用名抗辩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将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列入注册商标,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性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或者标明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确使用该商品。因此,如果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名,不具有显著性,即使注册后,对通用名的抗辩仍然可以考虑。
5、商标撤三抗辩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因此,如果发现商标持有者已经超过三年没有使用该商标,可以进行相应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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